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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朋友圈买卖这些东西违法!

时间:2024-04-25 02:05:04|浏览:

不知道你的朋友圈会不会遇到这种情况

有人将从海南购买的

化妆品、名牌包、香水等免税商品

进行二次售卖

看似便宜、买卖双方都获利

但这违法了!

或者有人委托你帮忙从海南购买免税商品

给你一些额外的报酬

看似是帮别人忙

但这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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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91.8云南交通之声、

FM88.7云南私家车电台

联合

云南省政府打私办

云南省公安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

共同推出2023年打击走私知识科普

融媒体特别直播

除了FM91.8广播端外

视频号:918云南交通之声

抖音:FM91.8云南交通之声

七彩云端APP等平台

同步直播

11月1日中午12点--13点《91.8我来了》

昆明海关缉私局一级警长

赵小扉

走进融媒体直播间

讲述什么是“套代购”?

“套代购”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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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海燕 嘉宾:昆明海关缉私局一级警长 赵小扉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简介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火车、飞机、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的旅客实行限量、限值、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旅客在实施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货付款,在火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指定区域对购买的货物进行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政策免税的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备受关注的是:2020年6月29日出台的离岛免税新政,即从7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且不限次数、不限数量(单次化妆品不超过30件,手机不超过4件,酒类不超过1500ML),取消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2021年2月2日新增“邮寄送达”“返岛提取”提货模式;2023年4月1日新增“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模式。(担保即提:单价超过5万元的免税品,由旅客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担保后现场提货,离岛后向海关申请退还担保)

从上面介绍可以看出,海南离岛免税政策为旅客购买进口商品提供了优厚的免税优惠,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更美好生活的向往需求日益强烈情况下,是惠及普通大众民生的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但同时,也被不法分子视为可以利用价格差倒买倒卖“捞好处”的“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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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代购”走私 ?

“套购”是指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并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代购”是指收取代购费报酬,利用自己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套购”“代购”均是走私违法行为,合并称为“套代购”走私。

总之,以牟利为目的的代购、套购属于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套代购”走私违法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偷逃国家应纳税款,这类违法犯罪隐蔽性比较强,需要大家提高辨别能力,学法懂法、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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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代购”走私现状介绍

数据显示,海南离岛免税商品中,化妆品、首饰、手表、包袋、手机等商品较受欢迎,而化妆品成交额占比最大,最受消费者青睐,香化类免税品(化妆品+香水+化妆刷)占海南离岛免税品成交额的50.6%。通过比较发现,香化类免税品异常高的成交占比,和“套代购”走私香化类占比数据基本是一致的。

案例介绍

案例一:有偿代购

赵某是在校大学生,某天在兼职网站上看到,可以免费到海南游玩,包来回机票和住宿,但需要出借自己的离岛免税额度,到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后交给旅游组织者,完成任务后还可以得到380元劳务费。赵某认为这样的旅行非常划算,于是按照组织者的要求在海南免税店用自己的额度购买了相应的免税品,后在离开海南的途中被缉私警察查获。

赵某为收取劳务费等形式报酬,接受他人的组织招揽,利用其自身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携带至岛外交给组织招揽者,其属于典型的代购走私行为。再次郑重提醒:有偿出借个人离岛免税额度,为套购团伙购买、运输离岛免税品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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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充当中介

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有人招聘离岛免税供货兼职。广告中说:只要动动手指,发个信息,每天净赚百元,躺着就能赚钱。看到这儿,他一下子就坐了起来,脱口而出“当中介还能赚钱”?于是他通过微信群、贴吧、朋友圈拉人头,每成功一人,他能得到30-50元的提成,总计招募了20多名供货人员。然而,所谓的发财梦没做多久,王某的行为就被缉私警察发现。原来,套购团伙组织王某招募的20多名供货人员走私离岛免税品,偷逃税款11万元,被海关缉私部门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王某也被依法认定为走私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招募了几十个人,获利不足一千元,竟成了走私共犯,王某对此后悔不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例中王某作为中介,实际上发挥了协助走私团伙组织“供货人员”、为运输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属于走私共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追究其走私普通货物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由于套购走私团伙偷逃税额达到11万元,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王某作为从犯,依法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总结:为套购团伙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将被依法作为走私共犯论处。走私行为偷逃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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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组织套购

2020年初,林某得知套购离岛免税品可赚外快。于是他没有多想,就开始招募人头,购买机票、船票,发放工资,组织代购人员提货及离岛,邮寄免税品等。半年时间内,林某先后为走私头目组织“代购人员”1088人次,在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套购免税品10920件,上述走私免税品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共计142万元。走私头目通过林某招募代购人员套购离岛免税品,支付每人400-600元不等的报酬给林某。殊不知林某的行为早已经被海关缉私部门、公安机关掌握,相关部门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林某虽然不是主犯,但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数额巨大,最终被依法逮捕。因林某能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偷逃税款,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中,林某由于协助走私头目组织开展套购犯罪行为,虽然不是主犯,但与前述案例中的王某相比,其本人不单是招募“水客”,更是从事了购买船票、发放工资、组织代购人员提货及离岛,邮寄免税品等犯罪行为,情节更为恶劣。其中偷逃应缴税额142万元的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由于林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偷逃税款,才避免了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务必提醒自己的家人、孩子、朋友高度警惕,远离离岛免税品套购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幸误入套购走私团伙,应在犯罪行为完成前中止犯罪;如已经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主动自首,检举揭发走私团伙,争取立功。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这样的行为就是违法

一是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套代购”离岛免税品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案件起刑点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权利等处理;达到起刑点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与“套代购”离岛免税品的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三是套代购离岛免税品,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偷逃数额越大,处罚越重;套代购离岛免税品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依法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强调“一年三次入刑”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可以看出,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倒卖离岛免税货物及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的违法者,执法部门必将依法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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