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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网知名广州刑事律师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代购化妆品护肤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例
姜某是杭州桐庐人,从事导游行业多年,案发时是浙江港中旅国际(杭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境领队。
去年3月17日,姜某从韩国回来时,带着个大行李箱,通关时她神情显得有些紧张,海关人员将她拦下检查。行李箱一打开,里面简直就是一个小店铺,装满了韩国时下流行的化妆品。经清点,姜某未申报通关但随身携带的化妆品多达597件,加上一款新款的苹果手机,一次从韩国携带入境的物品价值近20万元。
姜某随后被移送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未申报带入境的物品全被查扣。姜某淘宝店的合伙人傅某,也被传唤到案。
两人合伙开海外代购淘宝店,一年逃税近45万
调查发现,早在2009年9月,姜某就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名为“冰雪儿全球购”的淘宝网店,从事奢侈护肤品专业代购。
姜某作为出境游领队,多次利用带团出境的机会,在境外采购化妆品后,通过无申报方式携带入境。合伙人傅某,主要负责淘宝店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本人也曾两次从境外采购化妆品随身携带入境,用于网店销售。
根据海关查实,在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两人走私各类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89万余元。
两人各被判刑3年,并各处罚金23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傅某违反海关法规,采用随身携带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方式走私各类化妆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两人偷逃的应缴税款,法院认为,海关是根据两人在境外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的购物小票、记账笔记本以及所经营的“冰雪儿全球购”淘宝网店“网店管家”软件的入库记录,来作为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依据,证据确实充分,且最大限度有利于两被告人。
因姜某、傅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姜某和傅某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随案移送的iPhone手机2部及扣押在海关的各类品牌化妆品597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海外代购逃税超10万就构成走私罪
【广州刑事律师】贸易进口的商品,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而海外直邮仅需缴纳行邮税。如果人力夹带过关,成本就更低。这是代购商品便宜的主要原因。
关税过高成为代购兴盛的主要原因。较高端的化妆品要收3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以及关税。关税的税率取决于消费品来源国,如果享受最惠国待遇是10%的关税,其他国家可能达到20%~30%的关税税率。所以即使是来自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化妆品,其三项税的总税率在57%左右。
法律是如何界定走私和代购?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1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的,偷逃税款超过20万元的构成犯罪)。10万元以下的被视作走私行为,处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偷逃税款超过1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便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对于代购,中国关于打击走私的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海关法》中,对个人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代购不等于违法,“合理自用”是关键
刑事律师解释说,“代购”不等于“违法”。从国外带东西如果是自己买来自用或送人是合法的,如果带回来转卖就涉嫌走私,所以海关缉私执法文件一直强调“合理自用”。
有些所谓“代购”实际上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比如你帮别人代购,但收件人和报关身份证都是别人,这样可以理解成是那个人自用,只是帮他下单。
转售或购买代购品同样违法。《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刑法》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同样会构成走私罪。
一年内三次走私或入刑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就是说,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达10万元,即构成犯罪。
代购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部分代购形成了境外采购、“空中水客”、入仓库、批发给境内分销商等“一条龙”精细化分工。其中,“空中水客”是按照货物重量,收取相应的带工费。国内消费者代购的商品一般属于小批量、零散的商品,这是一种跨国小额贸易,目前每年的贸易额可能会达100亿美元左右。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应该得到满足和正视,因为正是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造成了网上代购市场的繁荣。代购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不少消费者享受着代购的实惠,但实际上,购买被认定为走私物品的代购品,会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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