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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淘宝店主代购服装涉走私、逃税被判十年”的新闻在网上刷屏,引发网友热议:代购要判十年这么久吗?海外代购和走私的界限到底是什么?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温正搭律师为大家解答与代购有关的法律问题。
Q:
我看到一则消息,说广东一淘宝代购店主从香港采购服饰,然后通过淘宝店销售,偷逃税额共计300多万元,被判走私获刑十年。我最近有计划做韩国服饰代购,请问到境外“拿货”涉嫌走私吗?要判这么多年?
A:
该店主从事境外代购货物内地销售业务,没有向海关申报和缴纳相应税款,偷逃税款共计300多万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刑法》153条及最高院的相关解释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走私行为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该淘宝店主偷逃税额300多万元,起判刑期为十年,如无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被判处十年起点刑,符合法律规定。
Q:
我当了妈妈后要买很多母婴用品,也常常和朋友一起通过海外网站购买。我发现身边很多人不会用海外网站,所以我想自己买来,然后放在微信朋友圈出售,这样合法吗?
A: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外代购朋友圈代卖,已超出了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应向海关申报和缴纳相应税款。如果你购买的商品在朋友圈销售,又没有向海关申报及缴纳税款,可能涉嫌走私行为,情节严重偷逃税款达到刑法规定的税额,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意味着,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要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国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方能经营,否则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Q:
前段时间我请年休出境游,有一朋友知道后托我从国外专柜买一只名牌包。因为价格比较贵,买的时候再三和朋友确认过。没想到我回国后联系她,她反悔了,说不要这个包了。这只包现在还在我手里,我和她之间没有合同,请问这种情况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微信中的聊天记录有没有法律效力?
A:
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只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因此,王女士和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委托购买包的品牌、款式、价格已在微信中明确,然后同意购买,双方形成委托代购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因此,王女士要求朋友支付代购名牌包的款项及利息有法律依据。
Q:
早些年我和家人在国外开店做生意,由于当地化妆品很有名,并且价格比国内要便宜,亲戚朋友常托我带一些化妆品,寄给他们。我不收额外的费用,这样做应该不违法吧?
A: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同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因此,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法律规定也需要按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现国内网络上很多网店销售国外化妆品,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通过网上交易平台销售(代购)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5】621号),以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经批准后方可进口。利用互联网销售或以网络代购方式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按照上述复函内容,未经批准销售国外化妆品,轻者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重者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Q:
我在某网购平台上代购了一个包,到货后发现竟是仿品,联系代购,对方将我拉黑了,查询发货地址发现也是伪造的,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A: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价款,商家应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订单信息描述的货物。
现李女士购买的商品是仿品,且商家信息不真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向网络购物平台主张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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