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欢迎访问淘货源(www.taohuo123.com)网站
文号:
庆政办发〔2021〕5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YD01-2021-0014
有效性:
暂时保留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庆元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引导集聚发展
(一)电商集聚园补助
对本县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当年正常运营且电商入驻率达80%以上的电商集聚园,对其运营方给予200万元/年补助(电商入驻率每减少1%扣减1.5%补助直至减完)。
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行政部门荣誉的电商集聚园,当年分别给予运营方奖励40 万元、20万元、10万元;次年起若复评相应荣誉成功则该年分别给予运营方奖励20 万元、10万元、5万元(该项条款不与其他政策重复兑现)。
(二)创业园租金补助
1.对入驻在县电商创业园的电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当年正常运营且网络销售额达到1万元/平方米的,按实际使用租赁面积给予3元/月·平方米补助;其后网络销售额每增加3万元/平方米的,按实际使用租赁面积增加2元/月·平方米补助,最高奖励7元/月·平方米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期限为24个月。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电商部入驻电商创业园同时享受上述条款。
2.入驻县电商创业园并服务本地电商的电商服务企业(不含快递仓储),且当年正常运营的按实际使用租赁面积给予3元/月·平方米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期限为24个月。其中,提供直播短视频、代运营等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服务本地企业10家以上,且所服务企业当年网络销售额总额增幅超过10%的,给予全额租金补助。
3.对入驻县电商创业园且与园区签署协议,并提供最低快递价格给园区内电商的快递企业,按实际使用租赁面积给予5元/月·平方米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设备及软件补助
对入驻县电商创业园并服务本地电商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照电子商务需求,新增投资总额超30万元或单件、台、套设备设备和软件超1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以合法票据和付款凭证为准)给予15%的补助,次年设备正常使用且企业正常运营的,再给予15%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大力招引电商企业
当年招商引资引进在我县新依法注册,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和1亿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以招商协议为准),对未上限的分别给予其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本条款按就高原则不予其他政策条款重复兑现)
二、大力推进“电商换市”工作
(一)鼓励电商做优做强
1.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含)的电商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含)的电商企业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单年按就高原则仅可申请一档奖励,不可降级与重复兑现。)。
2.鼓励电商企业参加由县级及以上的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电商展会,给予展位费用的80%补助。
(二)鼓励电商企业上限
鼓励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积极申报“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
1.新上限电商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月度新增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到本年月度新开业的上限单位;年度新增企业在开业时间上则不受限制。
(1)月度新增企业:在月度新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年度新增企业:在年度新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并按时向统计局报送报表,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2.自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的电商企业第二年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当年营业收入增幅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达到20%以上的,根据当年营业收入分别给予对应保底奖励;超出20%部分(取整数),再给予对应递增奖励,8万元封顶。
当年营业收入
增长20%以上
保底奖励(万元)
递增奖励(万元)
5000万元(含)以下
(实际增幅-20%)*10
5000万元以上
3.对限额以上电商企业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服务费、推广费给予20%的补助(以平台方或直接关联企业开具的合法票据为准),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万元。
(三)制造业应用电子商务
鼓励制造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模式,对分离成立电商企业,且当年申报“限额以上零售业”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推进农村电商发展
(一)支持电商村、电商镇建设
鼓励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电商发展情况积极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行政村(含淘宝镇、淘宝村)。对成功创建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的乡镇(街道)、行政村(含淘宝镇、淘宝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和3万元。鼓励已成功入选的电商专业镇、村做好复评工作。
(二)鼓励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
对搭建健全物流配送网络(覆盖全县各乡镇、街道),正常运转并积极发挥作用,有效解决农村电商“最后一公里”问题的物流企业,按可核查的投递系统数据,经验收合格,根据西部乡镇0.05元/件·公里,东部乡镇0.1元/件·公里(距离从各快递企业县城内物流配送中心算起)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农产品通过电商上行
对经营非大宗本地特色农产品,经认定且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 50万元的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网络零售额每提高 50 万元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5万元。
(四)鼓励建设农村电商服务中心
对在乡镇(街道)按丽水市地方标准《乡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建设规范》(DB3311/T 130─2020)建成农村电商服务中心,且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每个乡镇(街道)按快递收件量限补助一家)。
四、鼓励开展跨境电商
(一)鼓励企业应用跨境电商新模式
对通过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监管代码“9710”)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代码“9810”)模式从事跨境网络交易,数据纳入市商务局考核任务且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实际发货人0.04元的综合成本扶持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本项条款以海关数据为准,且不与其他政策重复兑现)。
(二)支持跨境电商跨越发展
对跨境网络零售额首次达1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销售额首次达3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销售额首次达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销售额首次达7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此项奖励不同档次可叠加但同档次不可重复兑现)
(三)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储设施
成功通过省商务厅验收的海外仓,给予海外仓经营主体建设费用(含租金)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含省级补助资金),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五、扶持直播、短视频等新业态发展
(一)鼓励企业开展直播业务
传统电商企业全年完成直播200场,每场时长在1小时以上,且当年网络零售额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二)支持本地直播、短视频号培育
1.支持本地(本地指账号主体运营在庆元,下同)直播、短视频号培育,粉丝数达到10万、30万、50万、100万、200万、500万、1000万,并支持庆元本地产业发展的分别给予账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0.2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7.5万、10万元,有负面新闻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2.本地直播、短视频号对我县本地产品进行直播、短视频销售的,其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账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支持网络直播基地建设
按照丽水市地方标准《直播电商基地建设》(DB3311/T 171─2021)建设的直播电商基地,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直播企业(网店)5家以上,签约品牌数量5个以上,年度直播带货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的直播基地,按场地装修、设备采购等的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发展数字生活新服务
鼓励引导“六个网上”(“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市场”“网上超市”“网上家政”“网上培训”)培育,入选市级以上的数字生活新服务示范企业、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完善服务配套体系
(一)鼓励建设异地公共仓
对于在运费优势地区建设异地公共仓,当年服务庆元电商企业10家以上,且年发货量达100万单以上的公共仓储配送中心运营主体,给予仓库的实际租赁租金30%的运营补助,每年按服务企业数量与发货量补助两家,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推进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对获得省级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另择运营单位。
(三)支持电子商务社会团体建设
经依法注册登记且运营正常的电子商务社会团体,每年给予运行经费补助3万元。
八、加强人才引培
(一)加大人才培育力度
对高层次电商企业人才来庆元发展,享受县高层次人才政策。每年安排50万元高端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资金,用于支持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电子商务专题免费培训活动。补助采取实报实销原则,最高可按400元/人的标准根据实际支出给予补足,若有结余则自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二)鼓励开展电商职业资格认证
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考评认定为助理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师、高级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
九、支持创新发展
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工作,重点推动全县电子商务的基础调研、课题研究、第三方培训、论坛、沙龙,以及以庆元或庆元产品为主题的推广活动或比赛等,提升庆元电子商务实绩,扩大庆元知名度。经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实报实销。
十、培育电商示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行政部门电子商务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 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行政部门电子商务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
十一、加强数据分析
电商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日常数据报送工作,并应要求纳入省电商统计监测系统,多次延迟报送数据或填报虚假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当年享受本意见奖励的资格。
(一)服务购买。
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关于提供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的函》(浙电促函〔2015〕3号),每年安排资金向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购买县域电商大数据服务。
(二)数据报送。
对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系统,且每月按要求上报有关报表的企业,每年奖励1000元信息费。
十二、附则
(一)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600万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在庆元县域内依法注册的,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电商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主体。符合我县多项奖励或补助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补助奖励。
(二)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事件,经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主体,或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取消享受本意见扶持资格。
(三)本意见各条文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一性质内容的多种奖励,实行就高原则。
(四)本意见中各条文与政策奖励兑现核算中的标准年为自然年。
(五)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庆政发〔2018〕9 号)同时废止。县政府发布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
附件:
淘货源是长沙云倍鑫商贸有限公司下一个综合性的多媒体宽带货源信息门户网站,它以互联网方式向广大网店掌柜提供服装、饰品、箱包鞋帽、家居用品等网店代理货源信息。这些网站定位于专业的互动交流网站,以无限有线网络数字媒体为最终发展目标,致力于给广大的互联网创业者提供最丰富精彩的货源信息内容、最优质便捷的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1 长沙云倍鑫商贸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90248号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