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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司机证在哪里考 关于《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时间:2024-04-23 03:07:24|浏览:

附件1《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因此,我们研究起草了《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原则

一是政策导向性。立足于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的需要,建设数字经济数字建筑业条件下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方面高层次专业技能人才队伍、逐步引领建筑市场行业发展的工匠精神的人才培养成势见效。

二是科学系统性。实施企业创新管理体系要求,落实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从项目组织机构的专业管理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和技能工人的特种作业班组人员配备标准,开展全要素、全过程管理,从而提高管理创新活动和创新绩效。

三是工作操作性。建筑市场用工制度改革和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的要求,一是要适应新时代建筑施工技术创新和建造方式改革要求,因事设岗,如标准员、构件工艺员和信息管理员等。二是要满足建筑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智慧建造的施工现场专业化和全过程管理要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是项目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项目管理全过程,要做到专业分工、任务明确、责任到岗、考核兑现四落实的责任行为清单化,努力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各尽所能人尽其才的绩效最大化。

三、编制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1号)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市场行为核查有依据。本办法对承建项目责任主体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组建(即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关键岗位人员台帐建立、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建筑工人实名制等实施明确规定。

2.安全行为督查有标准。这次办法的内容,对专职安全员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类别细分土建、机械、综合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岗位标准化设置、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和作业班组的人员配备标准、施工现场人员不良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等,结合实际,为建筑施工安全综合检查、专项督查提供了重要抓手。

3.质量行为落实有保障。办法中,明确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对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建立建筑工程项目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规范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主要技术要点

1.管理有定性要求。业务工作描述定性。表现在人员与企业关系(第三条)、同项不同标但同管的人员配备(第七条)等;特殊情形处置定性。表现在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形的更换与撤离(第九条)、和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附件4)定性。

2.落实有定量指标。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定量。如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附件1)、特种作业班组人员配备(附件2)、技能人员配备(附件3)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到岗履职定量和违规行为处理定量(第12条)。

五、实施建议

本管理办法现试行,基于数字经济数字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同时,新时代建筑业转型升级、工程项目改革实践和应用管理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因此,建议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广泛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结合实际,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不断更新,使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不断满足江西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

附件2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

配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从业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指: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部分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信号司索工、塔吊司机、塔吊安装拆卸工、施工电梯司机、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施工现场技能人员。

第三条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附件1: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附件3:施工现场技能人员配备标准;附件4: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其他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可在同一城市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配备情况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姓名及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信息录入“江西住建云”。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验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录入“江西住建云”和“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

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施工单位为同一家的,施工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

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鼓励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人力资源配备专项计划方案,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并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施工任务,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可安排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逐步撤离现场和项目收尾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物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第十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承建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确认。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符合招投标文件相关要求规定及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且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经办理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建施工单位应在5日内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信息录入“江西住建云”和“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相关机构对符合撤离或更换规定的,不得无故押证。存在争议的,向同级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对违规提前押证或拖延放证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造成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检查施工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履约考勤期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止,施工单位现场从业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期间,所有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关键岗位人员在“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有效考勤天数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5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将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的,各级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对记录2次及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法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

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

≥5人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至少配备1人,可互相兼任。

1.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2.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当专职安全员为1人时,须为综合类;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3.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质量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房建: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市政:5000万元<工程合同价≤

1亿元

≥8人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原则上此5类人员至少配备2人,可互相兼任。

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

房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价>1亿元

≥10人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3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原则上此5类人员至少配备3人,可互相兼任。

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

注:1.此标准为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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