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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停用、启用、报废、补发6个子项)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委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宝审服服发〔2021〕15号)将特种设备(不含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委托各县区办理。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申请材料
首次使用登记
01
按台(套)办理
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客运索道等应该按台(套)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复印件各1份;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
(5)特种设备维修安装告知书复印件1份;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还需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锅炉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锅炉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除燃气锅炉以外);
备注:1、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和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2、首次办理使用登记时,如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需提供产权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管理特种设备的委托合同。
02
按单位首次办理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注) ;
(4)《压力管道基本汇总表——工业管道》(仅限工业管道C1、C2、C3型号)或《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注: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备注:办理时需提供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及上述1.3.4资料。(不用再制证)
03
车用气瓶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
(4)车用气瓶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
(5)车用气瓶安装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6)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2021年6月1日起出厂车辆无需)复印件1份;
(7)车用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
(8)年度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LNG);
(9)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变更登记
01
改造变更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改造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4)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
(5)原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02
移装变更
A、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4)原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B、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件1份;
(5)新办使用登记所需资料1套。
03
单位变更
A、原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原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3)原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
(4)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B、或者产权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原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4)原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
(5)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C、新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3)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
(4)新办使用登记所需资料复印件1套。
04
更名变更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并在企业名称变更页加盖公章)原件1份;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4)提交原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0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登记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原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3)依规范及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或安全评估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4)使用单位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申请(需经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盖公章)原件1份;
(5)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停用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在停用后30日内提交《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一式两份;
(3)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
启用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
(3)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报废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一式2份;
(2)提交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01
车用气瓶报废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一式2份;
(2)车用气瓶拆卸停用报废过户申请表一式3份;
(3)天然气汽车改装合格证原件1份;
(4)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5)气瓶报废一览表复印件1份;
(6)天然气改装备案通知单(绿票)原件1份;
(7)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补证
(1)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补领申请表1份;
备注: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丢失或损毁,所提供资料能证明已办理过使用登记即可受理。使用单位应出具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
相关表格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按台套申请)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按单位申请)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车用气瓶专用表)
4、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补领申请表
6、车用气瓶拆卸停用、报废、过户申请表
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8、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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