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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和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目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对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客运索道以外的所有特种设备进行登记。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颁发使用登记证。(咨询电话:8802568)
使用登记
分为按台(套)办理和按单位办理
按台(套)办理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按单位办理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停用(重新启用)登记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报废登记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注意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进行施工告知时,新上燃煤锅炉需提交环评报告原件以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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