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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周边15米以内区域(如煤层气、天然气、硫磺等)。
固定动火区域:由各单位向综合办保卫科、安全环保部申报固定动火区域(钳工房),经批准后,各单位在固定动火区域挂牌并建立动火管理制度,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可不办理动火证。
1 动火作业分级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共三级。
1.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综合办公室保卫科、安全环保部安全科)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 办理方法和要求
2.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作业人携带焊工证(相应资质证)到相关部门办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到综合办保卫科及安全环保部办理;二级动火作业证到分公司(单位)办理,并由其负责管理。)
2.2 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
2)一级作业的《作业证》由综合办保卫科和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分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
2.3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特殊动火作业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2.4 作业证的填写要求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根据动火等级和动火作业证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单位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动火人和动火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3 动火作业要求及防护
3.1 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4) 凡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防腐等作业。
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隐患后方可离开。
3.2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除了应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公司消防部门人员)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分公司)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特殊动火作业前由品质管理部对动火作业部位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4.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 动火作业职责要求
5.1 动火作业负责人
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 动火人
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5.3 监火人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 动火部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注:GB50016规定甲类区域: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区域: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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