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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质安函〔2024〕1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4年4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二、运行平台
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已完成功能调整完善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通过省安管系统办理并取得相应电子证书。
三、证书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督、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应当认可由各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项目建设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可登录省安管系统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扫码验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及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要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推动力度,依托省安管系统加强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按照“谁制发、谁校核”原则,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信息的校核、纠错。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省安管系统信息填报要求及系统提示,认真核查企业、项目填报信息,严把信息填报关口,对存在信息填写不全、不符合要求、系统自动校核未通过等情形的业务申请,指导重新办理,不断提升服务办理效能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一次通过率。
(二)全面推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实施机关,要做好辖区内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将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及时纳入省安管系统管理,对不应用省安管系统线下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的县(区、市、开发区)要加强督促指导并予以纠正,确保应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全部申领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
(三)搞好衔接。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或登记标志,对已取得纸质证书且有换发需求的,需按新办使用登记证书申领电子证照,原纸质证书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有效期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业务办结的同时自动终止。3月31日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办结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可继续核发纸质证书;未办结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业务流程办理电子证书。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纸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四)合力推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安管系统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项目参建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办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快捷、顺利办理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1.建设单位。及时完善省安管系统中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施工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督促项目相关参建单位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我省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各项要求。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负总责,及时完善省安管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需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起重机械管理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以及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工作负责人、主检人员和维保单位、人员等相关单位、人员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符合要求,能够顺利通过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领审核。
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及相关业务办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等信息登记,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码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规则要求的,根据省安管系统提示,及时回原备案机关重新申办符合全国统一要求的编码。
4.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负责本单位、安拆作业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等业务办理人员及单位相关信息的填写、完善;根据使用单位要求及有关规定及时在省安管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安装工程联合验收等业务。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办理指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6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办理指南
一、电子证照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照)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样式(见附件1-1)。
电子证照信息包含:编号、设备类型、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备案编号、制造单位、产权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项目地址、施工许可证编号、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安装单位、安装日期、检测单位、检测日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二维码。
二、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登录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流程详见附件1-2),按照要求填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办理事项有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填报信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填报信息内容准确、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经审核、办结后,系统同时自动生成电子证照。
(二)查验方式。电子证照办理成功后,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核验:
1.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网址:;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
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10901/default/coframe/auth/login/my_login.jsp
三、注意事项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附件一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省安管系统会予以提示。产权单位应根据提示信息,回原备案机关申领符合规定的编码后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业务。
(二)安装单位在省安管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业务时,安装告知单中填写的“安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应真实有效,否则影响后续相关业务的办理。
(三)在省安管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具体位置的经纬度不得使用项目坐标且每台起重机械位置坐标不得重复;制造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安装单位、检测单位的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的名称一致;在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时,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姓名和身份证号应真实有效。
注意:同一工地的多台起重机械可以填写同一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同一个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但同一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允许相同。
(四)省安管系统登记的基本信息中,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姓名和身份证号应真实有效。
(五)根据住建部电子证照有关要求,安装单位办理“设备安装告知”业务时,在原《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单》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安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信息。
使用单位办理“设备使用登记”业务时,《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检测检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维保单位名称、维保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都为必填项。塔式起重机增加:“*设备起重臂长度、*设备拟安装最大高度、*设备最大幅度起重量(几倍率)”等信息。要求:设备起重臂长度:非空,数字。设备拟安装最大高度:非空,数字。设备最大幅度起重量(几倍率):非空,数字。其中:“设备最大幅度起重量(几倍率)”请按照设备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不同倍率下的最大幅度起重量分别填写,如:6t/2倍率、12t/4倍率。
注意:要确保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正确性,否则影响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出证。
(六)省安管系统中填写项左上角标注为“*”号的项,都为必填项,不填或填错可能影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业务的办理,甚至不能出证,请务必认真填写、确保无误。
附件1-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样板
附件1-2
使用登记业务办理流程
1.企业登录“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登录页面下方有技术咨询电话及技术交流群)。
2.登录系统后,依次点击“工程信息--在建项目--在监督项目”,选择起重机械所属项目,点击项目名称,再依次点击“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即进入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业务的办理流程。
3.进入使用登记业务办理页面后,填写使用登记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4.从电子地图选择起重机械设备的所在位置(可直接输入经纬度,也可在电子地图上选择地点)。
5.填写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相关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专职安全员、机械管理员、起重机械司机、司索信号工等。请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系统会通过大数据对相关人员名称、身份证号、资格证书编号以及职务(特别注意起重机械司机的职务)进行核验。
注意:《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中所选人员的职务要正确,不正确的请到企业人员管理功能模块中去修改(特别注意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企业登录系统可以更改人员的职务)。
6.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进入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环节(若被退回,则需企业根据系统提示信息修改相关填报信息,重新提交)。
7.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结成功后,同时自动生成电子证照,使用登记电子证书生效。若办结不成功,请主管部门根据系统提示,及时退回企业重新申请。
8.审核通过、生成了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项目信息‘起重设备-查看-设备使用登记’标签内均可查询、下载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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