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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郑某谎称能办自考学历证书和教师资质证书等,骗86人252万余元。郑某还谎称能办理电梯证,提供高工资工作岗位等,骗121人201万余元。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郑某因诈骗454万余元,一审获刑十一年半。
谎称能办学历证书资质证书
骗86人252万余元
男子郑某是沈阳某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2010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郑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其经营的学校内,谎称其有能力办理北京交通大学自考本科、专科等学历证书及国家注册一级、二级建造师、教师资格等资质证书。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取得相应证书,郑某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走郭某、万某等8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52万余元。
谎称办理电工证电梯证等
骗121人201万余元
2014年3月,郑某注册成立电梯公司,成为沈阳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5年1月至9月期间,郑某在沈阳市大东区电梯公司内,谎称能够为被害人办理电工证、电梯证等资格证书、培训后提供高额工资的工作岗位,通过网络招聘、现场招聘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签订《电梯工程师实训及就业合同》。郑某安排被害人到某学校进行6个月培训,以防止应聘者培训结束后跳槽为由,要求被害人以现金支付培训费用,或者向与某学校有合作协议的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办理贷款。郑某承诺某公司在培训期间为办理贷款的应聘者提供每月人民币1200元的生活补助并负责偿还贷款利息,培训结束后的试用期从应聘者工资中代扣贷款本金,骗走李某等121名被害人现金和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01万余元。
法院认定诈骗454万余元
一审获刑十一年半
2015年10月末,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11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郑某辩称其是被他人所骗办理学历证书,且其已将收取学费投入学校运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郑某的辩护人也提出,郑某是被他人所骗,并与他人签订了合作招生协议,学生的学费有大部分已转入他人账户。
郑某与电梯学员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4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郑某退赔赃款人民币四百五十四万二千五百六十元,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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