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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子工证 深圳一小区装修工程发生高坠事故,致1死,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播报文章

时间:2024-04-21 17:25:10|浏览:

日前,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关于民治街道某小区装修工程“9·20”一般高坠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9月20日,民治街道某小区装修工程发生一起高坠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XX万元。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关于民治街道某小区装修工程“9·20”一般高坠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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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概况

装修工程内容包括拆除、新建、加固、装饰、外立面等工程。工程建筑面积约3441平方米,事发时处于收尾阶段。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深圳某公寓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社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潮;成立日期:2020年2月25日。

2.工程管理单位:深圳某投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社区;法定代表人:于某杰;成立日期:2018年8月1日。

3.施工单位:深圳某建设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某社区;法定代表人:吴某军;成立日期:2006年5月2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21〕XXX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编号:XXX;资质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4.脚手架劳务分包单位: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社区;法定代表人:杨某伟;成立日期:2015年3月4日。

5.监理单位:深圳某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某社区;法定代表人:张某宇;成立日期:2005年4月26日。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XXX;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芦某安,死者,男,陕西汉中人,身份证号:612401XXXXXXXXXXXX,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工人,持有架子工证。司法鉴定意见:芦某安系生前高坠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破裂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吴某军,男,广东深圳人,身份证号码:422421XXXXXXXXXXXX,深圳某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3.汤某斌,男,湖南沅江人,身份证号码:430981XXXXXXXXXXXX,深圳某建设集团公司驻涉事装修工程项目经理。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深圳某公寓管理公司签订授权书,委托深圳某投资公司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相关的改造装修工程管理服务,并授权其以深圳某公寓管理公司或深圳某投资公司的名义签署与改造装修工程管理相关的一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检测鉴定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

深圳某投资公司、深圳某公寓管理公司、深圳某建设集团公司三方签订涉事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列明三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深圳某投资公司编制装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了交底,组织开展每周和月度安全巡查。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深圳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签订脚手架搭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任命汤某斌为涉事装修工程项目经理,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有《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安全管理文件;按工种编制有《架子工安全操作技术基本要求》《电工安全操作技术基本要求》等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脚手架班组工人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脚手架/防护棚搭设拆除专项安全方案》并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但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将脚手架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

(2)死者脚手架拆除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的事故隐患。

3.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深圳某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任命田亮为涉事装修工程项目监理总监,配置3名监理人员,所有人员均持证上岗;编制了监理实施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对《脚手架/防护棚搭设拆除专项安全方案》和脚手架班组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进行了审核。但监理存在以下问题:

(1)未审核发现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问题;

(2)死者脚手架拆除作业区域无监理人员旁站。

4.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编制有《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文件,组织脚手架班组工人参与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经核查,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未取得劳务分包相关资质。

(五)政府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涉事装修工程自2023年6月5日开工至事故发生当日,民治街道民强社区工作站共开展安全巡查41次,下发巡查文书22份;民治街道城建办出动60人次,检查发现安全隐患48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5份。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9月20日下午,芦某安与工友在民治街道某小区进行外脚手架拆除作业,其中芦某安独自作业。14时25分许,芦某安作业外脚手架局部倾倒坠落至民治河河床上,芦某安随之坠落至民治河对岸,坠落高度约18米,水平距离约5米。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评估意见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芦某安已死亡。

接报事故信息后,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治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取证。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相关政府单位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XX万元整,所有款项均已支付到家属指定账户。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芦某安未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导致脚手架端部失去联结固定点而部分坠落,芦某安随之坠落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深圳某建设集团公司将脚手架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脚手架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的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2.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未取得劳务施工资质,违规承接脚手架劳务施工项目。

3.深圳某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审核发现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问题;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4.深圳某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军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涉事装修工程项目经理汤某斌未组织落实《脚手架/防护棚搭设拆除专项安全方案》,未及时消除工人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

1.深圳某建设集团公司将脚手架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单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的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违规承接脚手架劳务施工项目。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管理责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的规定,建议由民治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深圳某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审核发现深圳某脚手架工程公司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问题;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理责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的规定,建议由民治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芦某安未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导致脚手架端部失去联结固定点而部分坠落,芦某安随之坠落死亡。其行为违反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4.2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深圳某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军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涉事装修工程项目经理汤某斌未组织落实《脚手架/防护棚搭设拆除专项安全方案》,未及时消除工人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的规定,建议由民治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监管责任,由区监察部门独立开展调查。

民治街道某小区装修工程“9·20”一般高坠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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