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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安装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塔机使用登记以上所有资料统统拿上,再带上检测合格证,去建委(一般是安全站)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备案登记证,回来挂在塔机上。
扩展资料
办理塔吊使用时坚持"十"不吊。 作业完毕,应断电锁箱,搞好机械的"十字"作业工作。十不吊的内容如下: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吊物边缘无防护措施不吊
(5)、吊物上站人不吊
(6)、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 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 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 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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