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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烟的流通不仅扰乱烟草市场秩序,对人体也会带来更大的危害。为获取非法利益,福建省平和县一男子林某伟,明知他人委托运输的货物系假烟,仍予以承运,结果在兴国县被查获。
近日,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在案的“别克”牌小型客车一辆、手机3部予以没收,42箱2100条伪劣卷烟予以没收、销毁。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伟在福建省平和县某地与交货人交接后,将42箱香烟装到自己的蓝色“别克”牌汽车内,驾车上高速准备运往四川省成都市。11月1日10时许,林某伟在兴国服务区休息时,被兴国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车内42箱共2100条卷烟(白沙600条、云烟1100条、玉溪400条)被扣押。经检验,所查获的香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涉案价值人民币256640元。
被告人林某伟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接受委托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数额25664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但林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林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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