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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也非常迅速,就深圳而言,深圳口岸较多,而货代企业也较多,比如在罗湖、盐田港均有不少货代企业,随着前海概念的出台,以后前海区域可能会整合一个国际物流园,然而,行业的发展迅速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且货代企业本身的低成本考虑,使得行业及企业的规范化问题日趋加剧。在国际货代中,存在多级货代或者平级的货代合作,而这情况,有时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如何防范及规避值得货代企业思量,本文以简单的案例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以供货代企业参阅。
【关键词】雾化器电子香烟货代企业
【案例】2012年3月4日,宝安A公司委托深圳B货代办理一批电子香烟出口到美国洛杉矶,原先是想走国内空运,后因国内空运无法安排,深圳B货代委托C货代走香港路线,由香港国际机场托运货物送到目的地洛杉矶,但托运提单上注明的托运人是A公司和C货代,且B货代与C货代,一直仅是口头合作,无任何书面证据。2012年3月10日,货物被香港海关扣留,原因是同一货柜里存在走私的香烟,而A公司委托的电子香烟报检为雾化器,实际为电子香烟,含有尼古丁,按照香港卫生署的规定,需要提供香港那边的检验报告,否则视为毒品。后来,A公司找了香港的律师折腾了N次才把货物提走。但是A公司因此迁怒B货代,理由是:一方面耽误了货物交付给国外的客户导致其损失,另一方面是因此委托了香港律师,花费了不少费用,故此,此处托运的费用不予支付。而B货代与A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且运费一直是月结。虽然B货代觉得有点冤枉,但也没跟A公司较真,可是等到月结费用时,A公司不但不予支付涉案的运费,连其他未付的运费也不予支付,最终B货代联系本人沟通有关案件的诉讼策略。
【分析】就此案件来说,B货代的索赔是比较复杂的,理由是:A公司与B货代之间,一直是网络上的联系,就直接证据来说,基本没有,方式也是月结的,结账是通过私人之间的汇款处理的,就证明合同关系上分析,基本没有很强有力的证据或者能将所有证据形成证据链。而涉案的提单上,注明的托运人是A公司,承运人是C货代,而B货代成了游离在涉案合同之外的主体。比较简单的处理方式是,C货代起诉A公司,之后B货代和C货代协商运费的问题,但是也仅是针对涉案的这批货物的运费,对于B货代之前的运费,较难解决,当然不是不能解决,仅是要花费较大的精力去搜集以往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其实,即使是多层的货代关系,也是可以简单化处理的,之所以出现纠纷时证据不足,很多时候源于货代行业货物所有人下订单较急、或者为了订舱需要,经常以提单的方式甚至PDF、邮件以及QQ聊天等来处理合同关系,此时,如果连提单也没有,就会很被动。而就提单而言,上面体现的信息跟实际交易各方又存在对不上号或者因货代公司有意进行信息屏蔽而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法律关系复杂化。就国内而言,目前处理货代方面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合同法》、《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涉诉标的额大的,经常为海上运输合同的纠纷,在海运案件中,货代的身份又分无船承运人和单纯的代理人,这有别于国际铁路运输或者国际空运,在此不再多论。
回到上述案件,来说,如果从交易开始,B货代公司,就以书面的文件固定与A公司的合作,且对账单使用公对公的话,同时保留好每次订单的资料复印件,联合对账单以及日常的对公联系方式,如对公的座机、对公的邮箱,那么就会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进行索赔。而对于B货代公司与C货代公司的关系,也理应如此,虽然是合作关系,但如古人言:“亲兄弟,明算账”,还是必须书面化的,而不应该靠感情稳定合作关系或者交易关系。如果合作的货代是境外的,最好书面形式中约定发生纠纷时适用我国的法律以及在我国港口或者机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或者约定我国国内的仲裁机构也行,避免与境外合作方发生纠纷时,诉讼成本更高,案件的处理难度将加大。
总之,对于企业而言,规范化的管理,无论对于企业风险的防范还是对于日后涉诉掌握主动权都是非常必要的,虽然看似成本和效率受到影响,但长久以往,利远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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