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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实施质量强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积极鼓励和保护创新,强化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上海市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出的一批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王某某、武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迪士尼企业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创作完成“玲娜贝儿”美术作品。经授权,以该美术作品原形设计制作的“玲娜贝儿”玩偶于2021年9月29日由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运营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区首次发表。2021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玲娜贝儿”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指使他人生产制作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玩偶25,000余件,指使被告人武某某在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玩偶上贴附吊牌及收发货,后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对外销售。2021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某抓获,并分别查获仿冒“玲娜贝儿”玩偶成品、半成品、商标及手机、账本等物品。将现场查获的仿冒“玲娜贝儿”玩偶与著作权权利人创作的“玲娜贝儿”美术作品及玩偶正品相比,经相关公众的视觉观察,两者仅有细微差别,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玲娜贝儿”美术作品的复制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处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某、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玩偶25,000余件,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判决没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侵犯著作权的玩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工具、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两名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涉案美术作品“玲娜贝儿”系迪士尼公司于2021年9月全球首发的IP角色,面世以来在全球热度居高不下,与该IP角色有关的周边产品亦深受消费者欢迎。本案被告人在该IP角色刚刚发表后即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深。为全面评价被告人犯罪行为,对其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侵权复制品数量进行充分审查后,在最高刑档内确定基准刑,充分表明法院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起到积极作用。
2.郑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郑某与郭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郑某经营的医美科技有限公司内,雇佣杨某某、黄某为员工,通过对回收的“热玛吉”探头加装芯片、恢复发数的方式,对“热玛吉”探头翻新充能,并将更换过芯片的探头重新包装,连同负极片、凝胶等耗材一并对外销售并流入市场。四名被告人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自200余万元至110余万元不等。经鉴定,扣押的“热玛吉”探头等物均系假冒Solta Medical.Inc.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郑某、郭某某、杨某某、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郑某、郭某某、杨某某、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市场上假冒“热玛吉”频频出现,成为医美行业突出问题。大量假冒“热玛吉”商品通过中间商流向美容院消费终端,形成犯罪链条,极大扰乱医美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废弃商品的翻新再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本案的重点。本案通过对“热玛吉”探头加装芯片的方式翻新回充属于对废弃商品的拆解和重新组装行为,破坏了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和品质保障功能,使得商标和原产品产生割裂,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从而精准打击“热玛吉”制假源头,有效惩治犯罪行为。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加大医美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举措,有力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3.郑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郑某某在长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21年8月,郑某某接受某咨询中介公司的邀请,成为该公司的行业专家顾问。2021年10月至案发,郑某某违反保密约定,利用其掌握及向长某公司员工刺探的信息,以长某公司专家的名义,多次接受咨询中介公司的安排,为与长某公司业务相似或具有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提供有偿咨询。
【处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郑某某违反保密规定,明知咨询方系境外组织,仍将向长某公司员工刺探的涉案商业秘密,连同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一并提供给境外组织,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郑某某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本案系上海检察机关以该新增罪名提起公诉并获判的首例案件。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准确把握新罪名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以商业咨询的形式向境外组织泄露商业秘密的新型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保护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在国际国内行业影响力,有效遏制涉外“商业间谍”活动渗透,彰显司法机关在助力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4.乔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起,乔某为非法牟利,从杨某等人处采购动物血清原料,从卢某处采购假冒“Gibco”“SIGMA”“HYCLONE”等品牌的标签,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灌装、贴标后,以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假冒上述品牌的血清、培养基、脂质体等生物试剂通过微信方式销售给全国各大高校、科研单位。其间,郭某某先后从王某某、乔某处采购假冒上述品牌的商品并通过微信方式对外销售;经查,其从王某某处采购的商品系由被告人乔某提供。王某某先后从乔某、蔡某某处采购假冒上述品牌的商品并通过微信方式对外销售。至案发,乔某、杨某、郭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卢某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00余万元、100余万元、200余万元、80余万元、10余万元、3万余元。
【处理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分别以乔某、杨某、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郭某、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卢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六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为非法牟利制售假冒生物试剂产品的案件,涉案试剂被广泛销售至国内一线城市的大型生物医药公司、全国知名高校和科研单位,对科研创新工作和企业生产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针对案件所涉商品受众范围特殊、销售渠道隐蔽、专业鉴别度高等难点,办案人员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明晰犯罪金额认定标准,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实现从原材料供应商到制销端的全链条打击。此外,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我国科研创新领域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5.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21年9月,洪某某作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国家严禁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类物质的情况下,在该公司生产的糖果、咖啡等产品内非法添加了新型的那非类衍生物,并在网络上销售相关产品及生产原料。2021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在福建省泉州市成功捣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某公司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现场查获各类待销售压片糖果、咖啡固体饮料类等产品10万余盒(条)、待包装的压片糖果100余公斤、各类生产原材料300余公斤。
【处理结果】
2024年3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本市食品领域部门协作的典型案例,在线索研判、跨省打击、检验认定、涉案物品查控等方面均具有示范意义,实现了全链条打击。本市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充分发挥食药安全协同保护机制作用,共同探索新型案件查办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研究下发了《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破解了全国范围内此类案件的查办难题,为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领域行政监管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
6.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基本案情】
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经营的产品“强效驱鼠膏”,标称具有驱鼠功效,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经查实,该公司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强效驱鼠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截至案发,共销售涉案产品2942瓶,库存118瓶,销售收入29015.45元,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总货值金额为30169.02元。
【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强效驱鼠膏”118瓶、没收违法所得29015.45元、罚款150845.0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5月,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驱蚊手环、驱蚊贴等网红产品受到消费者的追捧,然而其中不少产品打着“黑科技”“功效强”“新研发”的幌子,却未取得农药登记证,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本案中,举报人在网店购买的强效驱鼠剂,标称“产品特性:本品主要由植物提取,通过挥发气味,使老鼠产生不适而逃离”,其供应商为本市嘉定区某公司,涉案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涉案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对于查办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由于涉案产品经营过程复杂,导致取证困难,违法所得难以认定,但执法人员抽丝剥茧、锁定证据,依法查处了违法行为。
此案对各电商平台和商家均有警示作用,作为经营者必须履行对农药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在消费者和假劣农药间建立起强有力的屏障。消费者面对商家的宣传要保持理性和警惕,选择从正规渠道购买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
7.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爬虫”程序,抓取采集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Minions 3D characters”(小黄人), “Kung Fu Panda 3”(功夫熊猫),未经著作权人Universal City Studios LLC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向公众提供美术作品“小黄人”、“功夫熊猫”的搜索、浏览服务,为网站注册用户提供涉案美术作品的下载、聚合服务。经著作权人确认,美术作品“小黄人”50张、美术作品“功夫熊猫”9张是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授权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上海市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动漫行业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动漫行业以创意为核心,侵权盗版问题长期存在,通过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执法效能。本案当事人某网站累计注册用户达300万人,网站规模大,长期使用“爬虫”程序抓取互联网图片,提供搜索、分类服务,并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聚合功能,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社会影响恶劣。此类搜索引擎经常引起侵权纠纷,查办搜索引擎侵权案件,主体认定难,取证难,定性难,该案的查办对同类案件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益经验。同时,该案权利人为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充分体现了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对中外企业的同等保护,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提供了有力支撑。
8.某制衣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校服、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校服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擅自仿制多款学生校服,与原版校服高度相似,且擅自在服装上使用学校名称,通过微信群接龙和微信小程序“快团团”团购,以及线下直接交易等途径向学生家长销售当事人生产的服装。部分学生家长将其误认为是原版校服,并进行了购买。经查,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当事人生产8款学生校服共计1907件,销售1029件,库存878件,违法经营额为110980元。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运动裤(夏)、运动裤(春秋)、运动短裤、女运动裙裤的绳带要求和使用说明项目均不符合国家标准GB31701-2015及GB/T2596.4-2012。
【处理结果】
当事人擅自仿制某小学校服,并在产品上使用该校名称,构成实施混淆行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校服,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校服,构成质量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初次违法,结合违法行为的风险性、违法行为持续情况、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等因素,经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实施混淆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校服,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校服,并作出没收违法校服产品878件、罚款110980元、没收违法所得231.39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学生服”问题,当事企业在校服生产上违反了多项包括仿制、混淆行为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损害了校服实际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服装绳带安全项目,可能会给少年儿童带来缠绕、窒息等人身伤害。执法机关对其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给予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此案中,执法机关不折不扣地落实《上海市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守护三年行动(2021—2023年)》的各项要求,充分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严惩,有力维护了校服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9.某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0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某超市销售侵权“北大荒 BEIDAHUANG”商标的大米。该大米由某商贸公司购自某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后者从黑龙江某农业公司购米,从某包装公司购包装袋,委托五常市某农业公司灌装。共加工生产侵权大米74800袋,销往该超市六大区仓库,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439487.9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某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鉴于某商贸有限公司等经销商,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况,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商品。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具有跨部门联动,行刑衔接,全链条执法等特点,是一起具有借鉴意义的典型商标执法案件。执法机关严格落实行刑衔接要求,在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依法全面履职,从销售终端入手,对侵权商品的产销链条进行彻底清查,从生产源头上强化治理,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成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0.艾某某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艾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飞天茅台酒瓶帽、热缩膜、NFC芯片,购买茅台王子酒,另从他人处收购贵州茅台酒空瓶。自行灌装贵州茅台酒,与他人的贵州茅台酒进行调换。经调查取证,认定本案侵权商品为32份瓶帽和热缩膜、40个NFC芯片、10瓶自行灌装的贵州茅台酒和1瓶调换获得贵州茅台酒,违法经营额为17752.68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自行购买带有注册商标的瓶帽、热缩膜和NFC芯片,并制作成贵州茅台酒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典型意义】
该案源自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违法线索,执法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面对销售终端侵权主体身份不明的情况,加强与公安机关横向联动,从而顺利推动案件查办。本案依法认定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所述的侵权商品,有效解决了类似案件认定难、定性依据条款不明确的问题,对于今后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很强的借鉴指导意义。本案的成功查办,得到了市场监管总局的高度肯定,严厉打击了涉及民生食品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有力维护了“茅台”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11.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发明专利“板式换热器、用于板式换热器的板和垫片”的专利权人,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5月4日。被请求人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了一款型号为T35P的换热器密封垫产品。2023年2月,请求人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责令被请求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裁决请求。
【处理结果】
经调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为被请求人在请求人涉案专利权有效状态下,未经其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侵权换热器密封垫产品,且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板式换热器、用于板式换热器的板和垫片”的换热器密封垫。
【典型意义】
本案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典型问题,包括存在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及侵权比对规则、专利侵权行为主体认定、涉及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行为的判定等。案件中明确了分公司的主体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生产者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义务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被控侵权制造行为。上述问题的梳理和明确,对于今后类似问题的处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通过严格执行专利保护规定,成功地维护了国外权利人相关专利的合法利益,体现出了我国对境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同等保护态度和力度。
12.陈某等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为非法牟利,采购制假原料及医药中间体,指使他人在境外私设窝点非法生产抗癌药品,并通过非法渠道在国内多省进行销售。2023年7月,市食药环侦总队牵头在境外及国内多省市同步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三十余名,现场捣毁仓储、销售窝点13处,共计查扣仿制塞利尼索、曲美替尼、维奈克拉等12种假冒抗癌药品10.7万粒、裸片10万余粒、原料药粉及辅料89公斤、制假设备40余台及包材80余万件,涉案金额巨大。
【处理结果】
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因涉嫌销售假药和妨害药品管理罪已报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刑衔接研判机制成功实施,上海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开展侦查。综合运用网络技术进行线索追踪,通过关键词进行网络筛选,对疑似假冒药品进行调查,并逐步追踪源头,展示了现代科技在法律执行中的重要作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专业所长,对涉案药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认定意见,为案件定性提供有力证据和技术支持。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严惩了违法行为,也积极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13.某商贸公司出口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香水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某商贸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集装箱内装有大量未如实申报的香水,分别印有“CREED”、“Cartier”、“VICTORIA’S SECRET”、“MONTBLANC”、“JO MALONE”等二十余种品牌标识。经联系相关权利人,所查获的香水均为侵权货物。经清点,共查获21120瓶侵权香水,涉及侵犯多个国外知名权利人的共计21个商标权权利,涉案货值达到147.5万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
2023年1月,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依法对涉嫌侵权货物予以扣留,并同时将本案线索向公安机关通报。目前,公安机关已根据海关提供的案情侦办案件,1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并取保候审,相关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外港海关申报,从洋山海关出口并被海关通过风险布控拦截查获。随着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的广泛落地,此类申报口岸与实际出口口岸不一致的情形也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本案的查获正是海关预判了此类情形并通过精准布控实施有效拦截的成功案例,不仅具有相当的新颖性,也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具有显著的基层指导性。另一方面,本案中的侵权香水不仅属于未申报的夹带货物,且隐匿于集装箱内部逃避海关监管,给海关的精准查缉带来挑战,凸显案件的疑难性。
本案中,海关主动加强与地方公安的沟通,案发后将案件线索通报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调查取证,为公安机关最终刑事立案和移送起诉奠定基础,堪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典型案例。考虑到香水商品属于危害运输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危险化学品,且本案涉及诸多国际知名化妆品牌,亦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案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优秀案例,同时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14.黄某等9人制运销假烟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月,黄某等9人团伙在河南许昌等地设有多个假烟生产、包装窝点,通过货拉拉或专车公路运输方式将大量非法生产的卷烟运载至上海、广东湛江、江苏南通等地,随后采用整条烟藏匿于空气净化器过滤网内、钢质长条方管内等伪包装形式,将产品运销至境外。历经大半年全国多地辗转,专案组最终于9月在河南漯河一住宅小区成功抓获主犯,该团伙涉案人员全部落网。
【处理结果】
目前,该案已逮捕9人,判刑8人,摧毁1条涉及制假、销售、运输、伪包装、报关、出境全链条的跨境运输线路。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多单位协作、大数据分析、国际合作等手段,突破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迷惑性大的重重迷雾,彻底摧毁了一条罕见的制假、销售、运输、伪包装、报关、出境的跨境运输线路,为探索侦破全链条打击网络案件作出了积极表率。本案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二级重大案件的标准。这一跨境制假运输犯罪集团的覆灭,不仅维护了国内外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也彰显着我国对这类新形态犯罪的高度重视和打击决心,充分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姿态和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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