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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在这买了一包假烟”湖南长沙

时间:2024-04-30 09:19:45|浏览:

“我刚在这买了一包假烟”湖南长沙,烟草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一家便利店进行例行检查的过程中,一名女子直接举报称从该店买了一包假烟。店老板在执法人员面前被怼的哑口无言。

通过执法取证仪显示:几名烟草局的执法人员在四处检查的时候,一名年轻女子进来直接说:我刚在这买的烟是假的。

执法人员一愣问:是在这里吗?

女子称:对,一包荷花烟,抽了一根。还买了一包天下。

执法人员听闻后,赶紧从柜台下面拿了一包荷花出来,经过检查便说:对,一看就是假的,你在这里花了多少钱。

女子称:一共140,荷花40,天下还没拆。

女子又说:他(店老板)把钱又退给我了。

执法人员问:有记录吗?

女子说:有的。说罢便打开手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付款记录和退款记录。

在证据面前,店老板全程哑口无言,默认了售卖假烟的行为。

不得不佩服,女子真厉害,不但有胆识,更重要的是她只抽一根就能确定是假烟,作为10余年烟龄的小编,也自叹不如。

那么卖假烟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具体到本案:店老板除了要面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销毁假烟。然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处罚外,还要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会很严重。

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具体到本案,店老板明知是假烟继而售卖给女子,那么店老板就不应该只是给该女子退还本金140元,还要给这位女子500元的赔偿。同时造成了身体损伤,女子还可以向店老板主张民事赔偿,乃至惩罚性赔偿。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售卖假烟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属想象竞合犯,一般司法实践中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选择一重罪处置。

诚信经营才是王道,切不可以因为这点蝇头小利,因小失大。如果买到假烟,可以打12315向工商局举报,同时也可以拿出法律依据,要求赔偿。记住赔偿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烟假烟_中华假烟村_中华假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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