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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东方市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保护10大典型案例,涉及的侵权商品包括“美孚”、“嘉实多”、“长城”车用润滑油,“金皇鸟”服装,“贵州茅台”、中华、芙蓉王等香烟、裕逸陶瓷、“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平喘止咳胶囊”药品、鸡蛋。
销售侵犯“美孚”“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罚款3.5万元
2020年6月3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当事人东方某汽配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美孚和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查获其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1L/4L/18L不同规格的美孚和嘉实多润滑油108瓶。案发后当事人未能提供具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合法的进货发票和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侵权商品。
2020年8月3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金皇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罚款3.5万元
2020年6月29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当事人东方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金皇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查获其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T恤、衬衫、西裤、牛仔裤、休闲裤共405件,案发后当事人未能提供具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合法的进货发票和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侵权商品。
2020年9月1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商品,被罚款1555元
2020年6月10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东方某瓷砖店销售不合格裕逸陶瓷产品进行立案调查,涉案物品数量45箱。
经抽样检测及询问调查等程序,当事人销售的裕逸陶瓷产品经检测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吸水率的平均值和单个最大值达不到技术要求)。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0年8月31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0元,罚款1555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荣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罚款2719.87元
2020年4月9日,根据举报,东方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东方某百货商行经营者王某荣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违法卷烟,并查获其销售的中华、芙蓉王、牡丹、利群、玉溪、钻石、黄鹤楼、云烟、红塔山、南京、白沙牌违法卷烟,共计19个品种17.1条。案发后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
该批卷烟检验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非法生产卷烟)。2020年9月2日,当事人被没收违法卷烟,罚款2719.87元。
柳某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罚款1776.50元
2020年11月25日,根据线人举报,东方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东方某超市经营者柳某妹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店涉嫌销售违法卷烟,并查获其销售的牡丹、南京、芙蓉王、黄鹤楼、玉溪牌非法卷烟,共计5个品种24.5条。案发后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
该批卷烟检验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非法生产卷烟)。2020年12月22日,东方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卷烟,罚款1776.5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销售假药,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2017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向被害人符某某出售2瓶“甲茸壮骨通痹胶囊”。2018年10月11日,原东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王某某经营的卫生室时发现尚未出售的9瓶“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1瓶已拆开的“平喘止咳胶囊”。经鉴定,“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平喘止咳胶囊”均被认定为假药。
2019年3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向东方市公安局投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罪。
鉴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未造成其他损害。2020年4月24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销售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没收侵权商品
2020年11月11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当事人某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查获其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长城牌“卓力抗磨液压油(高清高压)L-HM46”40桶。案发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销合同及货款收据。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侵权商品。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销合同及货款收据,2020年12月28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罚款2.16万元
2020年11月11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查获其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茅台酒4瓶(规格为500ml),案发后当事人未能提供与商品相关的供货清单及发票等凭证。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侵权商品。
4月19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16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保质期已过的农药产品,被罚款3000元
2020年11月9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门店销售保质期已过的农药5%阿维菌素,并实施就地封存。涉案商品50瓶。
经询问相关人员,调取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认定该农药为劣质农药。3月17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过期农药,作出没收过期农药5%阿维菌素50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吉某东生产销售检测不合格鸡蛋,被罚款3000元
2020年5月26日,根据东方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移送的抽检鸡蛋“检测报告”,东方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东方市某综合性产品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吉某东的养鸡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产销售的鸡蛋含有兽药残留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涉案鸡蛋12公斤。
2020年6月8日,东方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鸡蛋,追回已经销售的3公斤鸡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报全媒体椰网/海拔资讯APP记者徐明锋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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