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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六日,惊蛰。
每年这个时候,都会有一个人来找我喝酒,
他的名字叫黄药师.
这个人很奇怪,每次都从东边来,
这个习惯已经维持了很多年…”
今天,三月六日,惊蛰。
每年这个时候,也会有一个人来找我喝酒,
但不喝“中华啤酒”,因为....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市监处字〔2018〕199号
当事人:湖州特思拉啤酒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南洋路;
法定代表人:徐伟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17707399447;
注册资本:5846.0万元;
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
啤酒(熟啤酒、鲜啤酒),机械设备的研发、销售,软件开发及互联网技术的研发,广告制作,户外广告发布,自有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本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玻璃瓶、啤酒塑料箱收购,食品销售(含网上销售)。
2018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中華啤酒14960箱、中華啤酒空罐531148个、包装纸箱16950只,上述啤酒产品包装罐和外包装箱都是大红色底色,带有“中華”“chunghwa”字样、金色“天安门”图形、“华表”图形装潢。
其中,标明委托商为“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的330ml*24听装中華啤酒6800箱,500ml规格空罐190610个;标明委托商为“中华啤酒(上海)有限公司”的330ml*24听装中華啤酒8160箱,330ml规格空罐340538个,包装箱16950只。
2018 年4月3日,经县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中華啤酒、空罐及包装纸箱予以查封并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6月20日与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签订中華啤酒产品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提供啤酒产品包装辅材,由当事人生产原料并灌装上述中華啤酒后销售,加工量不少于1000千升,加工费为1155 元/千升啤酒等。
2017年11月,当事人开始生产标明 “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委托”的500ml及330ml普罐“中華啤酒”。2018年1月1日,当事人和真龙啤酒(湖 北)有限公司、杭州森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楼淼森)签订三方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杭州森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中華啤酒产品杭州地区代理商(实际为全国总经销)。当事人生产的中華啤酒入库后,将产品交付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由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派驻在当事人处的李红阳发货。
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股东陈伟文、兰榕娇为使中華啤酒产品名称同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字号)对应一致,于2017年12月19日在香港注册中华啤酒(上海)有限公司。2018年3月15日后,当事人在没有和中华啤酒(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的情况下,开始生产标明“中华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330ml纤体罐“中華啤酒”。2018年4月底,为应对本局调查,当事人与中华啤酒(上海)有限公司补签了委托加工合同。
2018年6月12日,本局收到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侵权控告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所获荣誉等材料,请求查处“中華啤酒”。2018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并对被查封的中華啤酒产品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现场另发现标明“中华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的330ml纤体罐装中華啤酒空罐149.7418万罐,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空罐予以查封。查封中華啤酒及空罐汇总:330ml纤体罐装中華啤酒7833箱,330ml普通罐装中華啤酒6800箱,500ml空罐141596个,330ml纤体罐空罐1837956个。
截至2018年6月14日,当事人共生产中華啤酒559吨,其中规格为500ml 的中華啤酒13485箱,规格为330ml纤体罐装中華啤酒48418箱,规格为330ml的普通罐装中華啤酒12010箱,对应加工费为64.5645万元。另查明,“chunghwa”商标注册人为广州长荣啤酒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广州宝矿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1461621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2类啤酒饮料,注册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华表与chunghwa组合图形)商标注册人为广州长荣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1461621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2类啤酒饮料,注册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广州长荣啤酒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上述商标。
投诉人华润雪花啤酒(浙江)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30日受让取得第712771号注册商标:“”(华表、天安门城楼、ZHONGHUA组合图形),其图案为天安门城楼、华表及“ZHONG”、“HUA”组合图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饮料,该商标于1994年注册,续展后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7日。
2016年7月26日,第71277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啤酒类别注册。因此华润雪花啤酒(浙江)有限公司采取保护性注册,于2016年5月21日取得第16604908号注册商标,其图案与第712771号商标一致,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2类啤酒饮料。
因第16604908号商标,含有天安门城楼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认为上述商标的权益不稳定。又因第16604908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5月21日,至今未满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商标的权益不稳定。
另华润雪花啤酒(浙江)有限公司自第16604908号商标注册之日起至今未在啤酒类产品中使用该商标,故当事人的行为对投诉人未造成实际侵权损害。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中華啤酒上所使用的金色“天安门城楼”图案与华润雪花啤酒(浙江)有限公司的第16604908号商标近似,但华润雪花啤酒(浙江)有限公司提出的侵权投诉不成立。
本局认为,“中華牌”系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第100328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生产的“中华”香烟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当事人生产的中華啤酒包装罐、包装纸箱上使用的“”(华表与chunghwa组合图形)组合图形和“chunghwa”均为注册商标,对消费者而言,上述标识不易识读,不会与“中華”两个字进行一一对应,故上述两个商标的使用脱离整体来看,尚不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来源与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特定联系,且产品及包装上所用红色为通用设计,也不具有独特性。
但当事人生产的中華啤酒产品的啤酒罐、包装纸箱通体用大红色底色,并使用“中華”商品名称、“华表及chunghwa”组合图案、天安门城楼及华表图案组合而成的整体装潢与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第100328号注册商标及实际生产的中华香烟产品的名称及装潢近似,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啤酒产品的来源与“中华香烟”的生产商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此外,当事人在中華啤酒产品上标明“中华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字样,实际当事人并未和中华啤酒(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中华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就生产中華啤酒存在特定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陈伟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2018年4月3日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包装纸箱、包装罐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明“中華”字样、“华表及chunghwa”组合图案、天安门城楼及华表图案中華啤酒产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徐伟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4、当事人与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份,生产日报表复印件一份,中華啤酒(上海)有限公 司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代理合同(未签字)复印件一份,第14616214 号“chunghwa”商标注册证、第14616215 号“”(华表与chunghwa组合图形)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广州宝矿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广州长荣啤酒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两个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一份,广州宝矿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准予变更登记(备案) 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中華啤酒”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其与杭州皇冠制罐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制二片式易拉罐加工定作合同及对应订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定制中華啤酒包装罐的数量;
6、2018年4月26日、2018年5月10日当事人生产经理刘剑波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刘剑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8年6月7日当事人会计姚燕玉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姚燕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发票复印件两张,财务明细分类账复印件两张,证明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中華啤酒”产品的数量及加工费金额;
7、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伟强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标注“中华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字样“中華啤酒”产品的事实;
8、2018年6月14日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剩余各规格中華啤酒产品、空罐的数量和货值;
9、2018年5月25日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孟午君询问笔录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律师孟午君、王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与杭州森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真龙啤酒 (湖北)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份,中華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散户微信付款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标称“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委托”和 “中华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的中華啤酒的事实和中華啤酒产品的生产量、销售价格;
10、2018年4月17日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委托律师提供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陈述、申辩意见书》(德安监稽查字(2018)049号)一份,截至2018年5月23日,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对华润雪花(浙江)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16604908号商标提请无效宣告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第16604908号注册商标商标权益不稳定的事实;
11、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提供的第 14616214 号 “chunghwa”商标注册证、第 14616215 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上述两个商标持有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 (曾用名广州长荣啤酒有限公司、广州宝矿力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获得许可授权使用上述两个商标的事实;
12、2018年6月5日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员工李红阳询问笔录一份,李红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真龙啤酒(湖北) 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派驻代表收发中華啤酒产品的事实;
13、2018年6月13日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文询问调查笔录一份,陈伟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真龙啤 酒(湖北)有限公司委托青岛鳌云松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塘淼达副食品商行、当事人采购中华啤酒包装罐及包装箱的事实和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为使中華啤酒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同产品名称对应而在香港注册中華啤酒(上海)有限公司的事实;
1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2018年6月6日杭州精酿贸易有限公司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2018年6月7日楼淼森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楼淼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8年6月7日罗青华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罗青华驾驶证复印件一份,2018年6月6日徐军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2018年6月8日李红阳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销售中華啤酒给杭州森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事实;
15、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啤酒检测报告单复印件五份,2018年4月底当事人同中华啤酒(上海)有限公司补签的委托贴牌生产合同复印件一份,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复印件三份,啤酒委托生产交接单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受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中華啤酒和定制中華啤酒包装罐的事实;
16、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6月7日账户交易明细回单一份,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书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接收杭州森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華啤酒货款的事实;
17、2018年6月25日楼淼森询问笔录一份,楼淼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客户订单(共五页)一份,杭州精酿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杭州森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中華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发票复印件两份,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商标使用证明书复印件一份,第14616214号、第1461621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销售中華啤酒给杭州森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事实;
19、2018年6月25日楼淼森询问笔录一份,楼淼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杭州萧山新塘副食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中華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商标使用证明书复印件一份,第14616214号、第1461621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委托杭州萧山新塘副食品商行向杭州皇冠制罐有限公司定制330ml纤体中華啤酒罐的事实。
20、当事人提供的包装纸箱、包装罐照片一份,2018年5月30日上海宝翼制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華印刷模板一份,杭州皇冠制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華啤酒印刷模板两份,昇兴(安徽)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華啤酒印刷模板一份,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第100328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中华香烟产品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受委托生产的中華啤酒产品的名称、装潢同中华香烟名称、装潢近似的事实;
21、华润雪花啤酒(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一份,承诺书一份,授权书一份,第16604908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雪花”商标异议裁定书》(2007)商标异字第04771号)复印件一份,华润雪花啤酒(浙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情况说明一份,产品图片、销售发票复印件及所获荣誉图片材料一份,证明华润雪花啤酒(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华啤酒曾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及商标权益不稳定的事实;
22、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侵权控告书一份,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产品图片一份,代理律师律师证复印件一份,第100328号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中华品牌包装所获荣誉图片材料一份,证明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中华品牌、包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事实;
23、2018年7月2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中華啤酒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事实。
2018 年8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市监罚告字〔2018〕1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辩书》和《关于给湖州特思拉啤酒有限公司免于处罚的再申诉》中提出当事人不是混淆行为的实施者,且当事人在接受委托前,审查了两家委托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及商标授权书,此前当事人从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且生产的中華啤酒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等理由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中華啤酒的生产商,参与了中華啤酒的生产制造、包装罐的定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的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为混淆行为的实施者,故对当事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委托前,审查了两家委托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及商标授权书,此前当事人从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生产的中華啤酒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故本局决定变更原拟对当事人的处罚金额。
本局认为:
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中华香烟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或者与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
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银行地址:,账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或者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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