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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4人销售假烟案值300余万元 最高判15年罚百万元

时间:2024-04-30 19:07:15|浏览:

疯狂销售假烟案值300余万元

被告人一审最高获刑15年罚金百万

本报讯(记者张惠宁通讯员张龙剑)日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友秦、黄友心、陈子亿有期徒刑15年、12年、5年,分别并处罚金120万元、30万元、8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春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自2012年10月份起,被告人黄友秦等人向老四(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春富等上家从福建等地低价购买中华、白沙、芙蓉王、云烟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以下简称“假烟”),以每条20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在海南销售,并雇请张庆寿(另案处理)、被告人黄友心参与帮工,2013年4月底又雇请陈子亿参与。张庆寿、黄友心负责接货、发货,陈子亿负责跟车望风。经查,黄友秦等人共购进各品种假烟12.89万条,其中向张春富购买3000条。被告人陈子亿自2013年5月1日起帮助黄友秦跟车望风,直至7月3日,在此期间黄友秦共购进假烟8.83万条。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友秦、黄友心、陈子亿和张春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而进行销售,扰乱市场秩序,其中黄友秦、黄友心的销售金额为237余万元,陈子亿的销售金额为156余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张春富的销售金额为7.8万元,属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对黄友秦、黄友心、陈子亿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张春富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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