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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1983年确定的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目的在于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时值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谷城法院审结了两起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案件,且看法官教你如何打假!
2020年8月,被告人任某注册成立“购物超市”,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0年12月,任某通过互联网搜索获悉“刘旭”(另案处理)有假冒香烟出售的信息后,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先后五次向“刘旭”购买假冒“黄鹤楼”、“红金龙”、“南京煊赫门”等品牌香烟1994条,由“刘旭”从福建省云霄县邮寄给任某。任某收到假烟后,除在自己经营的超市销售外,还先后销售给其他个体经营商店,销售假冒香烟共计获款人民币23.45万元,非法获利10.49万元。案发后,任某退缴了违法所得。谷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支招: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营专管,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香烟经销商要坚持诚信经营,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售卖假烟。作为消费者,要提高辨别意识,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店购买香烟,发现假烟时,除了要和商家交涉外,还应及时向烟草专卖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警减少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净化市场环境。
知假售假,销售假药终获刑
2021年9月初,谷城县城关镇居民阳某通过微信联系乔某购买药品“万艾可”,并将该药包装纸盒发送给乔某。确认有货后,阳某于9月5日通过微信向乔某转账320元购买10盒“万艾可”,并将该药放至城关镇西关街某保健用品店销售。2022年3月1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该保健用品店查获了2盒未销售的“万艾可”。2022年7月,襄阳市樊城区居民黎某通过微信联系乔某,并将药品名称告知乔某。乔某通过快递将“老中医”、“虫草鹿鞭王”、“K哥”等药品邮寄给黎某,黎某在其开设的保健用品店销售。同年8月,公安民警在黎某店内查获了乔某出售的药物20余盒(价值1000余元)。经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查获的药品均为假药。案发后,乔某退缴了违法所得。谷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查获假药予以没收。
法官支招: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与使用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提醒广大消费者,身体出现不适时,切勿相信一些路边小摊、街头广告、网络宣传等所谓的“灵丹妙药”,而应前往医院就医或到正规药店购买药品。同时告诫各销售“药品”经营者,对于打着保健品名义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制售假药侵害消费者权益、威胁到公众生命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严重,谷城法院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从严惩处此类犯罪,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字:童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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