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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网3月14日消息(通讯员罗凤灵 记者刘杰)广东省陆丰市男子林某江与四川省武胜县女子王某是一对情侣,2014年8月,两人一起来到海南省东方市购房,并在此干起了“大买卖”。林某江无烟草专卖证,长期向广东、福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出售,女友帮忙送货。14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南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林某江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8月开始,林某江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东省东莞市等地购进假烟,并租用几家民宅存放,在东方市及周边市县销售。王某明知男友林某江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车辆提供给林某江,用于结算买卖款项和运送卷烟,还多次帮助林某江运送卷烟给买家。销售卷烟的违法所得是两人共同的经济来源。
2016年1月21-22日,公安民警分别在东方市八所镇某小区家中和几处民宅查获林某江存放的中华(硬)、芙蓉王(硬)等品牌的卷烟共1511.6条,还分别在下家朱某的住处和车内、林某的报刊亭内查获到林某江出售的卷烟共101.5条。1月26日,公安民警在八所镇某快递查获到林某江购进的卷烟共30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1913.1条卷烟价值共计465973元。
2016年1月21日,王某被公安民警在东方市某小区家中抓获;林某江于次日被公安民警在东方市东海路女人街附近抓获。经查,林某江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林某江、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烟草专卖品,数额共计465973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林某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林某江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王某起辅助作用,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可对其宣告缓刑。综合以上情节,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并将查获的1913.1条卷烟和小轿车等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
宣判后,林某江、王某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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