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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福鼎法院共审结6起运输、销售假烟案
涉案金额共计2995800元
涉案人员
因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
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一
微信销售假烟并帮助他人运输
案值83万 获刑五年四个月
2017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使用昵称为“实际商场批发香烟”的微信与买方商谈购买假冒伪劣卷烟事宜,达成合意后通过微信收取购烟款,并通过快递发货给买方。期间所得购烟款共计179918元。
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以10000元的约定报酬受雇为上家“小方”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又以1800元的约定报酬雇请被告人陈某与其共同运输。次日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将伪劣卷烟运往浙江省仙居县途经福鼎市境内时,被福鼎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从车内查扣到“玉溪”、“中华”等品牌卷烟1500条,价值655000元。
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仍帮助他人予以承运,价值655000元;被告人张某利用微信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179918元,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100000元
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10000元
二
受雇于他人运输假冒伪劣卷烟
案值59万 获刑四年
2018年4月4日晚,被告人唐某以一趟7000元(已先行支付1000元)的约定报酬受他人雇请,驾车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运输一车假冒伪劣卷烟欲前往浙江省台州市白水洋,途经福鼎市闽浙高速检查站时被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及福鼎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查获。车上装有的“玉溪”、“中华”、“利群”等品牌香烟共计1825条,价值592300元。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仍帮助他人予以承运,价值达5923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
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25000元
三
多次帮他人运输假冒伪劣卷烟
案值49万 获刑四年
2017年底起,被告人姚某与方某(另案处理)结识后商定,先后多次帮其驾车从福建省云霄县运输假烟至浙江省,每趟每人1300元给予酬劳。
2018年1月2日,被告人姚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共同驾驶车辆运输假烟。二人轮流驾驶运送一批假烟至浙江省台州市,事后每人各获取1300元报酬。同月6日凌晨4时许,二人再次轮流驾车前往浙江省仙居县,途径福鼎市贯岭镇汾关中队前路段时,被福鼎市公安局及福鼎市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查获,抓获被告人姚某和陈某并查扣车内“玉溪”、“利群”品牌卷烟共计1600条,价值493500元。
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陈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制品,仍帮助运输,价值共计4935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20000元
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并处罚金18000元
四
运输假烟途中被查弃烟逃窜
案值40.2万 获刑三年四个月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林某受“阿明”等人雇请,驾驶车辆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运送一车假冒伪劣卷烟前往浙江省温州市,并由“阿明”等人驾车在前方探路。当晚,被告人王某、林某驾车至沈海高速公路福鼎市境内时,接到“阿明”电话通知称执法部门在分水关路段设卡检查,遂驾车掉头沿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省霞浦县方向逃离,并将车牌更换藏匿于霞浦县某幼儿园旁一工地附近。之后,被告人王某、林某乘坐“阿明”等人驾驶的白色小轿车逃离现场返回漳浦县。
次日凌晨2时30分许,福鼎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会同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地点发现该车辆,后对该车及车内1450条“利群(新版)”卷烟予以查扣。
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卷烟价值共计203000元。
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同年5月21日帮助“阿明”运输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至浙江省温州市时,发现本市分水关路段有执法部门设卡检查,遂逃窜丢弃1425条“利群(新版)”卷烟,价值199500元。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8年7月12日、同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林某在漳州市漳浦县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和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制品,仍帮助运输,价值共计402500元和203000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依照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15000元
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6000元
五
运输假烟被查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
案值35.9万 获刑四年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卢某受“阿明”等人雇请,驾车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运送一车假冒伪劣卷烟前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驾车行至沈海高速公路闽浙高速检查站时,被执法人员拦截,期间被告人卢某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并将联系“阿明”的专用手机丢弃在高速公路隔离带草丛中,后被抓获。福鼎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会同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查扣该车及车内“中华(硬)”卷烟225条、“玉溪(软)”卷烟225条、“利群(新版)1475条”,价值共计359500元。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制品,仍帮助运输,价值共计359500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依照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15000元
六
为掩人耳目运输假烟
途中多次更换车牌终被抓
案值31.8万元 获刑一年6个月
201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和陈某接受“何某”指示,共同前往广东省装运假冒伪劣卷烟,预计运往浙江省台州市。当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陈某、方某驾车至福鼎市山前街道普后游乐场后门停车场欲更换车牌时,被福鼎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从车上查扣到软红长嘴利群香烟1500条,价值318000元。
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方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仍帮助他人予以承运,价值318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30000元
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30000元
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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