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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为给儿子提亲,在一超市购买6条中华香烟作为礼品赠送给亲家,怎料几天后,亲家反馈消息称:其中4条系假烟,女子羞愧难当,随即带着香烟直奔超市讨要说法,后超市不仅否认是自己销售的,还表示“香烟系特殊商品,离柜概不负责”,一气之下女子只好报警,吕次沟通无果,女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一赔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朱女士居住于上海某地,多年以前与丈夫因为生活琐事被迫离婚,儿子则判给朱女士抚养,在朱女士的培养和教育下,儿子也较为出色,前几年顺利从一所名考大学毕业,一直以来朱女士最大的心愿便是看着儿子结婚成家,令朱女士欣慰不已的是,几个月前儿子和准儿媳达成一致,打算先完成定亲仪式。
在和亲家商讨好见面的日子后,朱女士便开始为亲家准备相应的见面礼,不仅买来了大量的高档水果、牛奶、麦片等营养品,而且还准备了一些来自于外地的土特产,大包小包整整装载了一车,出发前了解到亲家公喜欢抽烟,朱女士还专门在小区楼下的超市为其购买两条中华牌香烟。
可是上车后好友称四条香烟不吉利,为此朱女士再次来到商店购买两条中华烟,前前后后购买下六条香烟,随后大部队满载货物朝着准儿媳的家中驶去,当天亲家也是张灯结彩,准备了丰盛的晚餐来招待各位亲朋,并将两位新人定亲的日子和结亲的日子统统定了下来。
然而当宴会结束,朱女士刚刚回到家中,却接到准儿媳打来的电话,声称其中有四条香烟系假货,并表示:父母理解朱女士一定是花高价买到假烟,今后便是一家人了,自家人不能吃这种亏,随后亲家公与朱女士一起来到当初购买香烟的商店向其讨要说法。
然而面对着气势汹汹的朱女士和亲家公等人,超市表示:我承认朱女士曾经在我这里买过6条香烟,但是既然香烟已经被朱女士拿走,而且已经送给亲家,也有可能在此过程中存在被调包的行为,言外之意即:我承认对方买了香烟,但是不承认这六条香烟就是我这里售卖的。
这可气坏了朱女士,为此朱女士要求对方调取早上的监控录像,但是对方却表示:监控录像已经损坏,无法为其调取,万般无奈之下,朱女士只好拨通报警电话,要求警方前来协调处理此事,可即便警方到达现场,商家依然不愿为其调取监控录像,并坚决否认这六条假烟出自自己只之手。
眼看着调解未果,警方只好建议朱女士通过司法途径来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随后朱女士一纸诉状将小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四条假烟的钱款,并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所以费用。
1.商家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赔偿朱女士家款的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本案中朱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故意销售假货的行为,并认定这其中存在欺诈行为,如果经过调查,商家确实存在欺诈销售,那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朱女士有权力要求商家对自己进行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2.朱女士提出假货诉讼,应当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在法庭上朱女士将当初自己购买香烟时的支付记录和四条假烟拿到法庭,经过专业人士的鉴定,这四条香烟确实系假货,那么既然朱女士认定这四条香烟是从小卖铺购买,那就应当拿出相应的证据前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可是目前朱女士除了一张转账单据以外,任何的实质性证据都无法提供,而另一边商家也拒绝提供监控视频录像,鉴于目前的情况,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正常的人之常情来判定真相,首先朱女士作为非烟民,并不具备分辨真假烟的能力,其次商家监控恰逢损坏,明显不符合常理。
综合以上种种因素考虑,最终法院判定,这4条假烟基本上可以认定是朱女士从小卖铺购买,为此法院要求小卖铺对朱女士实行假一赔三的结果。
3.如果一旦落实商家存在以假充真,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如果经过调查,小卖铺仓库中还存在有不同数量的假烟,而且也有不同消费者反馈小卖铺存在销售假烟的行为,那小卖铺则已经构成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产品、假货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小卖铺停业整顿,并且还可以对其处以5-20万元的行政处罚,甚至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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