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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走私手表看海关法修改

时间:2024-04-26 20:07:24|浏览:

购物备忘录

圣诞节、元旦节,“双蛋”将至,不少人已经请好假,买好机票准备出国哈皮。近期,团队也接到不少咨询,大家都很关心假期国外买买买的风险问题。为此,结合海关法修改这一热点问题,我们把相关文章予以更新,再次发布供大家参考。小编在此也提醒大家:购物有风险,刷卡请谨慎!进境不合规,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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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国内消费,境外购物已经成为很多人新的消费方式。“代购”、“海淘”、“境外旅游购物”之风盛起,这其中隐藏的相关法律风险也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尤其是涉及走私犯罪的风险,更是给我们警醒,原来我们离犯罪这么近。就个人携带物品类刑事案件分析,基本走私的物品是奢侈品,尤其是高档手表,因为进口税率高,价值大,通常被查到时涉税数额都不小,因而面临刑事犯罪风险。而就在团队处理的几起走私手表的相关案件中也发现类似情形在不同口岸海关处理并不统一。因此,本文旨在通过个人携带手表进境未申报这一常见情形,分析该情形下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同时也就实践中该情形下不统一的处理分析原因,并提出海关法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代购自带都有风险

说到走私,大家第一反应是与自己无关,都是走私团伙批量走私的事,殊不知走私犯罪其实离我们都很近。比如我们熟知的“代购”,拱北海关近日就查获了多个以代购的形式走私奢侈品进境的团伙,案值有1.6亿元人民币。不仅是代购,消费者自己境外购物也有风险。前段时间“皇岗海关查获旅客违规携带价值275万元人民币的百达翡丽手表入境”占据各大媒体头条,引发了人们的激烈讨论。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处理过多起类似走私手表的案件,涉税金额少则十几万,多则几百万。无一例外的,当事人一开始都觉得自己非常冤枉。“我就是买一块手表自己带,怎么我就要坐牢?”“我只是出差回来给老婆带块手表,让她开心开心,我真没想过走私!”“我愿意把税全补了,我愿意罚款,但不要给我定罪!”……好在案件最终均顺利解决,当事人也都获得了最轻的处理结果。这些案件同时也给我们警示,要注意进出境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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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笔者单位组织去迪拜旅游。迪拜是有名的购物天堂,那里不仅免税,还拥有世界最大的购物中心,尤其是手表,手表在迪拜购买是非常便宜的。据导游介绍,早些时候,在迪拜买手表都是买一送一的,相当划算。许多同事听完更加心痒痒,好在我们都是学法律的,多少还是有点理性。于是有了下面一段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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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

导游,买手表回国会不会被海关查到扣下?听说最近查得很严格。

境外购物每个人不能超过5000块的,超过可能被扣的!这个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吧。我给大家出一招,你们要是想买,到时候把手表拿出来戴手上,穿长袖遮一遮,包装盒就扔掉,反正盒子也没有什么用处的,这样被检查到的概率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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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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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

盒子不想扔怎么办?

那就找个同行的,放他箱子里,您俩分开走。要是买的不止一块,也可以找个同行的戴在手上,分开走,这样比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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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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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

发票呢?

发票您可以放您随身背的小包包里,随身小包一般海关也是不会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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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

导游支的招数真的可行吗?

就导游支的几招,笔者检索裁判文书网时竟然都找到了类似的案例。

01

戴手上通关

被告人A乘坐国际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被告人A的行李箱经过X光机检查并开箱查验后,发现有高档手表的身份卡,经进一步询问,被告人A出示了其佩戴在手腕上的手表一块。经海关部门计核,A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手表予以没收。

02

放随身背包里

被告人B从纽约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后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的拎包内查获“江诗丹顿”牌手表1块、“Iphone6s”手机2部。经海关部门计核,B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最终B被法院判处走私普通物品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手表、手机予以没收。

03

请他人帮忙

被告人C从香港出发乘坐航班返回上海市,出发前,被告人D将一块“Brehuet”牌手表给到C,委托C戴在手腕上携带入境。飞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后,被告人C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后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一只空手表包装盒和一张手表单据,并发现C手腕上佩戴的手表。经比对,该手表包装盒、单据与C佩戴的手表对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D系主犯、被告人C系从犯。后经海关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D和C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手表及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予以没收。

小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导游支的招数早就有人用过,而且并不是百分百“安全”,总有蛛丝马迹可以查到,也许某次运气好没被查到,那赚了。但也许哪次运气不好被查到,那可不是补个税或者把手表没收那么简单,还有可能因此涉嫌犯罪,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判处刑罚。

个人携带手表进境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

(一)“自用”、“合理数量”及“免税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分析

上述法条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携带进境的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是指“本人自用或馈赠亲友”,“合理数量”是指“正常数量”,本文开头举例的笔者团队处理的几起案件都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不过即使满足这两个条件,也得在5000元限额之下。如果超过5000元,则需对超出部分征税。不过就本文中的手表来说,是无法分割的单件物品,如果超出5000元,则需要对该手表全额征税。

(二)“走私行为”还是“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分析

看完上述法条,读者可能会有疑问:“《海关法》第八十五条写得很明确,个人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境未申报的,责令补缴税款,最多处以罚款即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罚款的幅度,为何还会构成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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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税款的是走私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据此,个人携带物品进境未申报也符合此条的描述,可以认定为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条之间似乎是冲突的,类似情形下,到底是认定为走私行为还是认定为违规行为?我们同时搜集了全国不同口岸类似情形的处理及司法判例,发现有认定走私犯罪的判决、有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决定、有认定走私行为罚没手表、也有认定违规行为做退运处理等等各种情形。可见,实践中对于上述冲突也采取了妥协的方式折中处理。在我们代理的几起走私手表的案件中,我们也据此与侦查机关及司法机关沟通,认为《海关法》第八十五条应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不过就此观点,侦查机关及司法机关的接受度并不高。即使是自用、合理数量的情况下,携带超过5000元免税限额的物品进境,未缴纳税款的仍是按走私行为处理,如果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将构成走私犯罪。

(三)“走私手表”的定罪及量刑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

3.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进口税率为5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结

个人走私物品偷逃税款达到10万元的即构成走私犯罪。同时,根据偷逃税款数额达到10万元、50万元、250万元三档分别量刑。以偷逃税款10万元的起刑点来说,目前高档手表的进口税率是50%,也即如果手表价值20万元以上就构成走私犯罪了。因此,也提醒大家,在境外购买的手表要尽量保留好发票,如果没有相关发票也要有相应的刷卡记录。因为一旦被海关查获,发票上的实际购买价格或刷卡记录的实际付款金额将是计算应缴税款的基础。特别是在境外有折扣的手表,折后价和国内市场价是有一定差距的。另外,还要时刻注意进境物品进口税率的变化,单就高档手表来说已经从30%上升到60%再下降到现在的50%。

从走私手表实例看海关法相关法条的修改

如前所述,《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描述了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中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税款的是走私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据此,个人携带物品进境未申报符合此条的描述,似乎应认定为走私行为,甚至是走私犯罪。实践中,许多海关、司法机关也是如是操作。

然而,《海关法》第八十五条又给个人携带物品进境类型案件“网开一面”,规定个人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境未依法申报的,仅需补税,严重的罚款即可。根据此条,上述个人携带物品进境未申报的仅构成违规行为,无需上升到走私行为乃至是刑事犯罪。《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描述了类似行为应是违规行为,最多处罚即可。

“违规行为”和“走私行为”并不是数量或是数额上的区分,而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定性。“违规行为”的定性下,所涉税额无论多少均不会演变成走私犯罪,而“走私行为”定性下,达到一定数额则会上升为走私犯罪。显然,《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五条的冲突即是对个人携带物品进境未申报的行为到底是“违规行为”还是“走私行为”最根本的冲突,这直接导致的是实践中对类似情形案件的处理相当不统一,有被退运、行政处罚和刑事指控几种形式。全国不同口岸海关的处理也是相去甚远。因此,为了减少执法和司法的不统一性,笔者建议在《海关法》修改时即应考虑该问题,明确第八十五条应作为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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