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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人通过“海外代购”的渠道购买心仪的商品,但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莲湖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代购运动鞋产生的纠纷。
何某经常在朋友圈发布消息帮人代购海外商品,陈某是其朋友,曾多次在其处购买商品。2017年9月,陈某请何某帮忙代购4双在美国销售的限量版耐克篮球鞋。双方以总价19000元成交。一个月后,陈某收到球鞋,但他认为这4双篮球鞋均存在质量粗糙,没有票据、合格证及购买凭证的问题,认为系假冒伪劣商品,要求退货退款,遭到何某的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陈某将何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何某称这四双鞋是他委托他一位居住在美国的朋友在美国拉斯维加斯某潮鞋店购买,他曾将购买时的视频发布在朋友圈,陈某看到后未提出异议,且双方之前多次交易,何某在交易之初就向陈某表示过因购买量多,无法提供一一对应的购买凭证,陈某对此亦无异议。这次,因该款篮球鞋在美国发售时都无厂家配套的合格证,且购买时陈某未要求提供购买凭证,购买后本想通过直邮方式邮寄给陈某,但因被海关退货,于是通过往返中国与美国的留学生带回国内。何某提出,如果陈某提供耐克公司或其授权机构相应鉴定结论可代为向店家协商退货,但至今陈某未提供鉴定结论,因此不同意退货。陈某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经查,该款鞋在美国正式发售价为每双300元美金,但因系在国外购买,并非通过国内正规耐克经销店销售,耐克中国公司不受理从国外购买的鞋的鉴定要求,目前国内也无司法鉴定机构能进行相应产品的鉴定,致使无法通过鉴定程序得出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为一般的网络购物合同(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作为商品买受方,其主张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陈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故一审法院对陈某要求何某退还货款的诉请予以驳回。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官寄语:海外代购作为新的交易方式日渐兴盛,但因代购所购买的产品均是在国外发售,该商品的管理销售标准适用国外市场的相应标准,不同于国内出售的商品标准,且因购买过程需要通过订购、运输、海关等不同环节,买家难以监督,相应产生的纠纷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应擦亮双眼,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在享受代购的便利同时,先明确双方权责,在出现问题时才能确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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