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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品质、骨折价”的海外代购可信吗?网购前,先看三个案例

时间:2024-04-19 00:09:14|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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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网购成为人们购物最常见的方式之一,海外代购凭借着“进口商品高品质”“一年一度骨折价”等口号备受消费者青睐。但在海外代购火爆发展的同时,商品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保障等问题也层出不穷。在海外代购处购买进口商品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进口美白丸无中文标识?

有权申请退款退货

小美在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海外代购美丽宝”店铺购买“日本美白丸”3盒,每盒单价860元,总价2520元。收到货物后,小美发现“日本美白丸”外包装标识文字为日文,无中文标签,未经入境检验检疫。小美遂以“日本美白丸”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退款退货,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不存在问题,拒绝了小美的要求,后小美起诉至法院。

经审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向小美出售的3盒“日本美白丸”均无中文标签,也没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未经入境检验检疫,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美白丸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明知“日本美白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向小美出售,小美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实践中,通过海外代购购买进口食品有两种方式:一是卖家销售海外商品,其实质是已将货物备货到保税区的零售行为,卖家与购买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进口商品需要受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约束。二是购买人通过熟人或者专业的代购平台,指定购买特定的商品,由代购者进行购买,再通过国际邮递送到国内的购买人手上。该类代购进关时往往作为自用商品,购买人能够享受较大的价格优惠。在此情况下,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商品包装标识没有要求,除非有约定,不能对代购者以商品没有中文标识等理由索赔。

进口奢侈品包未发货?

可向商家要求全额退款

小雪通过朋友介绍,加了海外奢侈品代购、微信名叫CC的微信,后通过微信聊天与CC就一款奢侈品背包的金额及相关信息进行确认。达成一致后,小雪通过手机银行将背包的价款14000元转账给对方提供的账户,CC通过微信回复已收到此款,并告知大概10个工作日左右能到货。但10个工作日后小雪仍未收到其在CC处订购的奢侈品包,多次追问无果后,小雪发现自己被CC拉黑。经过多方询问,小雪获取了卖方希希的真实姓名以及手机号码并诉至法院。

经审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以及第九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小雪与微信代购希希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小雪委托希希为其代购奢侈品包包,希希作为受托方应依照双方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因小雪已经向希希交付购包款项,但希希未按照约定交付小雪需要的奢侈品背包,已构成违约,故法院支持了小雪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实践中,通过微信进行海外代购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不少微信用户以海外留学、海外工作的名义开展奢侈品代购活动。不同于在大型购物平台上购买海外奢侈品,在微信用户处购买海外奢侈品则是一对一的私人交易,需要特别留心记录代购者的真实身份等信息,否则便有人才两空的风险。

进口游戏机版本有误?

可主张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因购物节活动打折,小杰在网络购物平台店铺“俊俊数码专营店”购买“S牌PlayStation5高清家用游戏主机PS5主机”一台,款式为“光驱版825GB双手柄”,版本为港版,价格6999元。小杰收到并使用后发现游戏机明显卡顿。经核实,小杰购买的游戏机版本为美版,系“俊俊数码专营店”从海外代购的境外产品。小杰认为“俊俊数码专营店”擅自将质量存在问题的美版游戏机卖给自己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退货并进行三倍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小杰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杰与“俊俊数码专营店”之间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小杰通过网购购物平台向“俊俊数码专营店”支付了游戏机货款,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小杰系通过网络平台在“俊俊数码专营店”处购买进口游戏机,有权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对于版本及质量问题,“俊俊数码专营店”向法院提交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检测公司对港版、美版PlayStation5主机共100台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俊俊数码专营店”具有有进出口资质,可以销售进口商品且其进口的美版PlayStation5主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俊俊数码专营店”向小杰发送版本错误的游戏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法院支持了其退货的请求,对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实践中,在适用“无理由退货条款”时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进行。由于部分商品性质特殊,不易退货的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条款,如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此外,“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的适用要求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行为,三是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四是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才可能得到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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